安徽财经大学教师赴国(境)外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24浏览次数:1338

 

校政字〔2009189


安徽财经大学教师赴国(境)外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经20091217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大开放办学力度,提高办学质量,积极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学及科研人员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进修、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资助的范围是:

1.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单位公派是指纳入本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2.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

3.应邀赴国(境)外作访问学者。

4.短期校际间学术访问活动。

5.专业性国际培训项目。

第二条 参加出国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其报名考试费由学校报销80%;如在两年内正式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其报名考试费和往返考点的差旅费(离我校距离最近的考点)由学校全额报销一次。

第三条 参加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员会公派出国(境)统一选拔并录取为出国(境)预备留学的人员,其出国(境)程序和经费均按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员会规定办理。

第四条 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公派出国(境)留学资格的人员,其出国(境)程序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规定办理,出国(境)经费由学校资助。

第五条 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教育厅及有关政府部门组织,选派参加赴国(境)外进修、学术访问、参加专业培训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派出任务需要,确定合适人选,出国(境)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利用国际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多渠道、不定期地派遣相关优秀教学及科研人员赴国(境)外进修、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七条 各学院、部、所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开展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派遣优秀教学及科研人员赴国(境)外进修、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须提前2个月将所派人员的出访计划报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国际交流中心呈送学校领导批准,学校为其承担6080%的出国(境)经费,学院可以从学科建设经费中适当支付一定比例的出国(境)经费。

第八条 受国(境)外相关教育机构与组织直接邀请赴国(境)外进修、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的教学及科研人员需将个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国际交流中心呈送学校领导批准,出国(境)经费由学校、学院和个人共同分担。其中,学校资助60%,学院和个人分别承担20%的出国(境)总费用。

第九条 受学校资助赴国(境)外进修、攻读学位人员,其职称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条 受学校资助赴国(境)外进修、攻读学位人员在学习进修期间,视为完成工作量,其工资、津贴部分享受在校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受学校资助赴国(境)外进修、攻读学位人员,在出国(境)前20天,必须和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人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向国际交流中心和所在单位提交国(境)外进修和科研报告,并在所在单位或更大范围进行汇报交流。

第十三条 严禁出访人员携带任何涉及国家机密、未经公开发表的文章、数据及影像等资料赴国(境)外执行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安徽财经大学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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